遺產稅道路用地抵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轉貼:捐地抵| 肥了地主瘦了國庫也說明:他們多挑政府未徵收的道路用地,低價買進,理論上不論用於抵繳遺產稅,或沖抵所得稅,對納稅人與政府都有利。但現實情況是很多巷道為既成事實,政府也拿不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陳志龍所指導 李振戎的 租稅公平與公正補償之研究—土地徵收與捐地抵稅以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為中心 (2013),提出遺產稅道路用地抵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法、釋字第705號、徵收補償、租稅優惠、租稅規避。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榮堂所指導 程鵬的 由大法官相關解釋論台北市政府就已喪失功能既成道路處理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特別犧牲、公共地役關係、現有巷道、補償、役地人、通行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稅道路用地抵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以被繼承人所遺編定為多種用途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則補充:以被繼承人所遺編定為多種用途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不能逕為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 ... 稅,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部分保護區,部分道路用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稅道路用地抵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公平與公正補償之研究—土地徵收與捐地抵稅以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為中心

為了解決遺產稅道路用地抵稅的問題,作者李振戎 這樣論述:

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涉及捐地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其認列標準之財政部函釋,認定係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為行政規則僅屬執行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及應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問題。此外,其間存在兩個相互衝突的現狀:一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負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延宕,為延續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之財產權保障精神,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捐地抵稅具有一定之正當性;二是納稅義務人之節稅規劃,利用購買系爭土地捐贈造成所得稅收鉅額之減少。以取得成本為基礎之扣除額估算有其未盡公平合理之處,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條文仍有財產權、人性尊嚴保障不足之缺憾。本文提出應

以「財產損失」、「特別犧牲」有無為區別之原則,若為「有受損失補償權利」之納稅義務人,方可捐地抵稅以獲取相當於徵收補償之租稅減免,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為維持法律統一性與補償之公正,實有參考之必要;至於購買土地捐贈抵稅者,在未達特別犧牲之情形,如採「公告現值」認列,則應考量租稅優惠不宜過度與存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之可能。針對減低財政負擔衝擊之建議,可規定受贈者須為有徵收義務之地方政府,訂定每年受贈總額,並以分期抵償方式解決。

由大法官相關解釋論台北市政府就已喪失功能既成道路處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稅道路用地抵稅的問題,作者程鵬 這樣論述:

基本權之出現源自於人權,且財產權是屬於基本權之一種,大法官針對「既成道路」之解釋就有釋字第255號、釋字第400號、釋字第440號及釋字第705號等解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

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既成道路是台灣長久存在之議題,由於事隔久遠,在客觀環境不斷變遷下,成因更顯複雜。由於徵收補償費用日益龐大,政府囿於財政困境,一直懸而未決,但除了徵收補償外是否還有其他解決方式,故本文探討台北市政府解決已喪失功能之「既成道路」其他因應方式。本研究之對象及範圍,精神源起係以大法官釋字第255號釋憲文「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規畫應由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已依法定程序定有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之區域,其道路之設置,即應依其計畫實施,而在循法定程序規畫道路系統時,原即含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後,此項非計畫道路,無繼

續供公眾通行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日臺內營字第七三○二七五號、六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臺內營字第七五九五一七號,關於廢止非都市計畫巷道函及台北市非都市計畫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既與上述意旨相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尚無牴觸。」,另對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所釋之『特別犧牲』為思考出發點,並配合剖析釋憲文內涵,分析法規,進而對保障私有土地權利與維護公共通行利益之間所產生之優先性問題進行剖析與探討,當兩者衝突時,應以什麼角度為出發,尋找出最適宜之原則。另外,臺北市因經濟快速發展及人口密集,導致都市土地加速開發之速度比其他縣市更明顯,新式建築逐漸取代舊有

都市建築群,惟仍遺留下許多建築群間之舊有通路(即既成道路),故其嚴重情況也居於全國之冠,且隨著計畫道路也逐漸開闢,部分現有巷道已漸漸演變成非必要之通行道路,卻造成建築基地整合與開發之困難,甚至影響都市整體土地之管理與發展。本研究成果期望藉由大法官相關解釋論台北市政府就已喪失功能既成道路處理之研究,整理出合於情理之意見,做為解決已喪失功能之既成道路土地長期遭受不合理使用之情事,亦期提供政府做為決策或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