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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公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御風寫的 波瀾壯闊:台灣貨櫃運輸史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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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佳和所指導 黃吉伶的 工會與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之工會角色 (2020),提出長榮公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會、勞動事件法、勞動訴訟、輔佐人、選定當事人、不作為之訴、團體訴訟、訴訟擔當、勞動調解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黃鼎佑所指導 黃泰緯的 勞動事件法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勞動事件、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工會、調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長榮公司的解答。

最後網站最新【救援成功】擱淺6天台灣長榮貨櫃輪「長賜輪」終於脫困 ...則補充:承保的日本保險業者不僅面臨來自蘇伊士運河管理局索賠,其他船公司也可能因運河交通受阻、影響營收而求償。△交通部24日表示,根據航港局回報,長榮海運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長榮公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波瀾壯闊:台灣貨櫃運輸史

為了解決長榮公司的問題,作者王御風 這樣論述:

★第一本台灣貨櫃運輸歷史專書 ★一部以海洋為背景的台灣人冒險史詩 ★台灣四大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 以貨櫃征服全球市場的故事     一個20呎箱子推動台灣經濟奇蹟的故事   從四家世界級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如何發展貨櫃運輸縱橫四海,到貨櫃運輸對全球與台灣經濟所產生的重大影響做系統性的整理,也象徵了台灣經貿發展的光榮一頁。   台灣身為太平洋上的小島,天然資源有限,卻在政府和民間的奮鬥下,創造了經濟奇蹟,其中貨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從台灣發展貨櫃運輸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近五十年來經貿發展的脈絡。     本書即是第一本台灣貨櫃運輸歷

史專書,紀錄四家世界級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如何發展貨櫃運輸、征服四海的故事。這四家航運公司,其實與戰後台灣經濟融合中國轉移而來(中國航運、陽明海運),以及本土企業家(長榮海運、萬海航運)兩股勢力,還有國營(陽明海運)、民營(長榮海運、萬海航運)分庭抗禮的趨勢相同。這樣的背景下造就了台灣經濟奇蹟,而貨櫃運輸正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光榮一頁。   在世界第一艘貨櫃輪首航的六十週年,回顧台灣貨櫃運輸發展的輝煌產業歷史,不僅前輩的經驗可以做為業界參考,他們拚搏、開創、堅持的冒險家精神,也能啟發如今的台灣人重新思考現狀,以因應多變的未來。

長榮公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長榮空服員罷工邁入第10天,已經有超過2300名會員參與罷工,有許多旅客以及網友,都在飆罵說空服員罷工為什麼沒有事先講,害他們行程大亂。

第一,工會其實一直有說他們要罷工,雖然沒有明確說哪一天幾點幾分,但是有明確聲明說6/24以前會罷工。

第二,台灣工會體質還很弱,而且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有「罷工預告期」,所以其實他們的確是可以突襲罷工的,這可以作為工會與資方的談判籌碼之一。如果你很希望可以知道確切的罷工時間,那你應該去找交通部,請他們提罷工預告期的草案送立法院立法,而不是罵空服員。

第三,罷工的本質就是要透過「不便」來引起關注以及彰顯這些職務的重要性,來增加資方談判的意願。所以有人說,為什麼要選在公司還在正常運作時罷工,影響旅客權益,不好意思,不在正常運作時罷工應該不叫罷工,叫做休假......

第四,罷工導致旅客權益受損,空服員並非罪人。從2017年開始,長榮資方與空服員工會協商了20次左右,但勞資糾紛沒有被妥善處理。沒有人樂見罷工,這是勞工需要冒極大風險走上的最後一步,所以更應該在罷工之前努力談妥勞資協議。而既然工會歷時兩年取得了合法罷工權,資方卻在知道可能會罷工的這段期間沒有做出及時的調整,長榮公司本身在照顧旅客權益上有疏失,也應該要負責吧?!

不管你是否同意長榮空服員罷工的理由,但他們按部就班合法罷工,卻得揹上黑鍋,這並不是那麼公平,希望大家能夠就事論事。

一次次的事件,都是全台灣的學習,希望我們在勞動環境這一題,經驗值能夠越來越高,擺脫過勞之島的名號。

工會與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之工會角色

為了解決長榮公司的問題,作者黃吉伶 這樣論述:

  在過去許多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中,常可看到司法體系對於勞工而言並不友善,正因如此,《勞動事件法》的立法,即是為了解決過去勞工在訴訟上常陷於形式上看似平等但實質並不平等的情況。本論文則以工會為焦點,探討工會作為一個勞工保護團體,如何在《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訴訟程序、勞動調解程序中發揮功能以協助其會員。  透過個案訪談與文獻分析收集資料的方式,了解在新的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的規範下,工會該如何妥善運用《勞動事件法》賦予工會之訴訟權能,減輕個別勞工在時間與金錢上的訴訟負擔,讓過去不可能進入訴訟的案件,有機會進入法院獲得公平審判。包括:工會選派適當之輔佐人於訴訟中協助勞工;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

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工會受勞工選定而起訴時,得對共通爭點提起中間確認之訴,法院並應先予裁判,以建立分階段審理模式,並使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而未選定工會起訴之勞工,亦得併案請求,以擴大紛爭之統一處理。此外,於特定條件下,再擴大選定當事人制度至非工會會員,無工會之勞工可選定上級工會、離職或退休之勞工可選定原所屬工會為當事人。  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並不只是為了簡化共同訴訟、團體訴訟的程序,達到促進紛爭統一解決而已,在訴訟經濟的考量之外,其實更強調「便於人民接近正義」、「降低人民進入法院之障礙」的制度機能。尤其是工會以當事人名義主動提起的不作為之訴,普遍受到工會的期待,

認為可以大幅降低工會的訴訟門檻,是工會未來可以活化運用的一個救濟管道。不作為訴訟在複數工會的情形時,則會遭遇工會是否要參加訴訟的難題。  制度能否運作良好,必須搭配工會是否做好準備,加強本身的訴訟能力,以勝任當事人或輔佐人之角色。不過,對於工會而言,訴訟途徑只是協助會員、團結勞工的工具之一,協商權與爭議權才是重點,如何提升集體力量才是工會的根本。

勞動事件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長榮公司的問題,作者黃泰緯 這樣論述: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近幾年勞工就業人數占總平均就業人數比例約80%。由於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遷以及產業結構的多樣化,勞資關係日漸受到關注,僱用型態也有劇烈的變化,加上勞工意識抬頭,勞動事件(勞資爭議事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然而勞動事件有別於一般民事事件,訴訟審理期間冗長,勞工多數財力欠佳,勞工通常不諳法律訴訟能力較低,訴訟程序中勞工為顧及權益與維持家庭生計,仍有繼續工作的需求。而2020年以前勞動事件之訴訟處理係依據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以民事訴訟法處理勞動事件,在管轄法院、訴訟費用及保全程序擔保金之負擔、舉證責任、權利之保全等處之規範,對勞工均非常不利,以致許多勞工

放棄尋求訴訟救濟。 司法院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動事件須迅速解決,且有賴於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等特性,並為使勞動事件之處理合於專業性,於2018年制定勞動事件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本論文係針對剛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研究分析其在保障勞工權益和消弭勞工訴訟障礙的功能;以及相較於現有的民事訴訟法,改變了那些訴訟程序規則。另外亦探討新法實務操作上可能產生之爭議,並嘗試對爭議提出修正方向與建議,希冀能使我國之勞工權益保障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