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哈客運路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高鐵通車後國內旅客運輸業因應策略與政府輔導措施之研究也說明:公路客運的競爭里程約在 100 公里內之距離,在公路客運市場中受高鐵通車影響最大者, ... 在 15 家行駛中長程國道路線業者當中,以阿羅哈客運之 100 %、日統客運 ...

國立臺北大學 統計學系 王鴻龍所指導 鍾易倫的 教育訓練對國道客運油耗及駕駛行為指標影響的研究 (2011),提出阿羅哈客運路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迴歸分析、集群分析、油耗因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城仲模所指導 陳瑞鈴的 行政裁量適法性之研究-以行政恣意之案件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斷水斷電、行政裁量、行政恣意、恣意裁判、瑕疵行政裁量、裁量逾越、濫權逾越、怠惰裁量、先行政後司法、行政專擅的重點而找出了 阿羅哈客運路線的解答。

最後網站交部出手救不回阿羅哈客運2/19起停駛 - 工商時報則補充:阿羅哈客運 公司受疫情影響原訂2021年12月14日起停止「台北-高雄」、「台北-嘉義」2條路線營運,歷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出面溝通協調同意繼續經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阿羅哈客運路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阿羅哈客運路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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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報紙,斗大的廣告,由八家客運業者共同刊登,他們要抗議,政府長期獨厚國光及統聯。

業者抨擊,國光統聯的路權,一拿就是30年,其他業者想進場都不行,主導這次抗議的和欣客運,就因此只能分段申請台北、高雄路線,導致營運成本大增。

事實上,周三立法院就要修法,檢討國道客運路線審議制度,業者這時候聯合出面抗議,喊話意味濃厚,主管機關也有話要說。

公路總局強調,路線審議都有專家學者參與,絕對沒有護航任何業者,各說各話的場面,也暴露出國道客運競爭白熱化,路線審議機制重新檢討的急迫性。

記者林珍汝徐啟峰台北報導

教育訓練對國道客運油耗及駕駛行為指標影響的研究

為了解決阿羅哈客運路線的問題,作者鍾易倫 這樣論述:

文獻顯示油耗與駕駛人格特質、駕駛行為有關。廖文德(2010)實證得出,小客車行駛時速維持在時速80-90較110公里以上省油;劉乃齊(2010)表示,駕駛者未婚、男性、人格特質個性內向的人瞬間油耗較低。大客車研究上,蔡宗憲(2008)以駕駛行為建構了大客車的油耗預測模式。劉乃齊(2008)、余志能(2011)相繼指出,小、大客車之駕駛者受過駕駛訓練與未受駕駛訓練對油耗表現具顯著性差異。駕駛行為研究上,呂俊寬(2006)、曾祥賓(2007)相繼訂定平順度、危險傾向、流暢度等指標,來描述駕駛行為。路況安全研究上,高金海(2010)發現使用道路安全指標呈現車禍易發生於彎道、下坡、易超速路段的現象。

本研究以方文昌、王鴻龍、姚修慎(2010)「行車數位學習機制應用在節能減碳教育之研究及推廣」研究駕化所蒐集之資料,包含行車紀錄器資料(車機資料)、油耗資料及人格特質問卷資料為基礎。考慮客運業者加油之特性,本研究提出直觀法與集群法等兩種方法併整油耗,以較充裕的自由度分析油耗預估模式。模式包括駕駛行為指標,駕駛之人格特質,以及參與訓練課程與否資訊,油耗預測模式將與其他研究者之結果做比較。分析結果顯示,採集群法並整的油耗分析上有較佳的解釋力。

行政裁量適法性之研究-以行政恣意之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阿羅哈客運路線的問題,作者陳瑞鈴 這樣論述:

作者身為運輸業企業主,因行業具公眾性,與政府之關係時有交涉,又因2009年間,臺北市政府馬英九市長,錯誤之決策,要求承德路之客運業者集體遷入D1轉運站(只維持三年又要求遷往忠孝西路現址),不惜以違反人權之手段,將阿羅哈客運公司斷水斷電,同時以每2分鐘開立1張罰單之速度持續12小時,共開出1756張罰單,雖經該公司訴諸司法,但司法機關卻以恣意之判決駁回其訴。讓作者深深體會到行政機關之恣意妄為,司法機關之恣意裁判,皆假行政裁量之名行擅斷之實,故乃選擇行政裁量適法性之研究---以行政恣意案例為中心,為研究議題,是為作者研究動機與背景,此為本文之首章。 行政法之發展再歐陸已有一段很長之歷

史,本文將其發展軌跡,以國家任務型與行政任務型;傳統行政法學;現代行政法學之特徵;當代行政法學之一般法律原則,來闡明行政法學之歷史發展,編入本文之第二章。 行政裁量為行政法學內容之一部分,探討了行政法學之歷史發展,當然更應進一步深入探究行政裁量理論之發展與立法,而成為本文第三章之主要內容,本章將之分成五節加以敘述:一為行政裁量之史緣;二為行政裁量的相關理論說明;三是行政裁量之現代意義;第四、行政裁量的適法性界限;最後為行政裁量的瑕疵與效果;第三章瑕疵之行政裁量是本文之重點,行政恣意或司法恣意皆屬之,本文所舉之兩案例,皆屬恣意之裁量類型,因此如何救濟,即成為第四章之重心,因此第四章先將瑕疵

行政裁量類型化,但因英美、歐陸法系對其之分類有別,本文乃以歐陸之德國與我國之標準將其分成: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三類,而行政裁量有無符合上開類型,而生無效或撤銷之法律效果,則賴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加以把關,以維護人民權利。 到底瑕疵之行政裁量在英美法系與歐陸德國法係對瑕疵之行政裁量之法律規定與司法審查之制度與範圍有何不同?而我國之法律制度與實踐上又有何不同?則全賴第五章文內加以呈現。 第六章兩案例係以現代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加以檢視,但發現案例中之斷水斷電已非違反一般行政法原理原則可處理,而是更高層次之人權問題與行政裁量之司法事先審查制,而與現行部分學者主張先行政後司法之行政專擅思維

截然不同,又值我國通過「人權兩公約」,此一議題必將引起行政法學界之爭議! 第七章結論,是本文經上述之論政對本研究議題所發現之疑議,當然對疑議提出解決之方案或看法即是本文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