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 VGM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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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航運管理系 于惠蓉所指導 馬莫桂的 海上貨櫃運送託運人通知義務之研究 -以貨物重量及危險貨物通知義務為中心 (2018),提出MSC VGM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通知義務、貨物重量、危險貨物。

最後網站Verification of the gross mass of packed containers by sea則補充:Records must be kept to demonstrate the VGM provided represents the gross mass of the container. ... (MSC/Circ.860) and the Revised Recommendations on harmonized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SC VGM,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上貨櫃運送託運人通知義務之研究 -以貨物重量及危險貨物通知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MSC VGM的問題,作者馬莫桂 這樣論述:

近年來因託運人對貨物資訊申報不實而發生數起海事案件,在貨物重量方面,託運人對貨物重量通知不實會使運送人在貨櫃積載位置上安排錯誤,造成重櫃高置、輕櫃低置之現象,如此易造成貨櫃翻覆落海或船舶發生傾覆之危險。此外,亦有櫃內危險貨物據實申報之問題,此類問題均會危及船舶與相關人員之財產與性命,甚至影響海洋環境等。因此託運人對於貨物重量資訊及危險貨物性質之通知義務,不管對於託運雙方權益抑或是整體航運安全均相當重要。 本研究透過歸納法、演繹法、比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探究貨物重量與危險貨物於國際公約與我國國內法中究係如何規範,以瞭解國際規範之意義及趨勢。於貨物重量通知部份探討IMO於2014年

修訂之載貨貨櫃總重驗證(VGM),並分析我國VGM規定與他國規定上之差異,分析我國VGM制度存在之不足;危險貨物部份則探討託運人就危險貨物通知義務之規定,並輔以國內航運實務案例,釐清託運人就危險貨物通知義務及責任。 研究結果發現貨物重量於私法中規範之意涵與VGM對重量之規範有所不同,且我國VGM制度採用初期,因增加了傳統貨櫃運送作業程序,而有些爭議,對於託運人來說,以往申報貨物之毛重即可,然執行VGM後則另須申報VGM重量。此制度在我國雖無罰則,然我國重櫃進場多有過磅,如有超重,運送人則得以拒絕運送,此對於國際航行安全確實有其助益;危險貨物通知義務部分,我國實務判例中不管託運人對危險貨物

故意隱瞞或申報錯誤,或是託運雙方皆不知危險貨物之性質,託運人均應對其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