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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思廷所指導 曾浩銓的 數位著作之權利耗盡原則-兼論數位著作於二手市場之不正競爭行為 (2020),提出trips逐條釋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著作權法、權利耗盡、第一次銷售、授權契約、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濫用、二手市場、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研究所 劉國讚所指導 趙大忠的 學名藥之商業表徵是否構成侵權之研究──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商業表徵、學名藥、混淆誤認、商標、著名商標、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法院的重點而找出了 trips逐條釋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1Q22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三版) | PDF - Scribd則補充:不過我們可以由忠信現在出版的《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這本書來觀察,作為一個著作權 ... 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理事會(WTO/TRIPS Council)對我國著作權法制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trips逐條釋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數位著作之權利耗盡原則-兼論數位著作於二手市場之不正競爭行為

為了解決trips逐條釋義的問題,作者曾浩銓 這樣論述:

權利耗盡原則乃是著作權中調節著作權人與著作物所有權人間權利平衡之重要手段,並且不論是在國際條款或是在各國著作權法中都有此一規定。然隨著網路的普及,越來越多著作採取數位下載形式來販售,並且在契約中皆附有對消費者之使用、移轉限制之SLA或EULA條款,導致權利耗盡原則在無附著於實體物上之數位著作消費領域中是否得再適用,產生疑慮。也因為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產生了疑慮,對於該數位著作之二手市場也因此間接的被限制發展。本文之目的係藉由比較外國著作權法理論與實務對於數位著作得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之見解,來探討權利耗盡原則是否得於數位著作領域中適用。除此之外,再分析以含有SLA或EULA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是否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濫用,並且釐清是否違反競爭法規之相關規範,而對二手市場產生限制或不正競爭之行為。而本文所採取之研究方法為比較法與文獻分析法。先介紹美國實務判決否定數位著作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之見解,與尋找是否得援用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濫用來做通案之解決方法。再來援引歐盟法院之見解以及學說之討論,來重新建構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要件與配套措施。最後再分析以含有SLA或EULA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會構成競爭法上之違法態樣。本文研究結果認為:基於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以及配套措施之執行,無附著於實體物上之數位著作仍有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之空間。也因此,著作權人以含有SLA或EULA條款之定型化契約來限制該著

作之二手市場之行為,至少會構成不公平競爭之態樣,須國家以公權力介入調整。

學名藥之商業表徵是否構成侵權之研究──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trips逐條釋義的問題,作者趙大忠 這樣論述:

  商業表徵泛指消費者得以用來辨別商品來源的視覺外觀、特徵或其外包裝。相較於醫師與藥師會直接使用藥品之學名與成分進行溝通,一般民眾因不具有用藥專業知識,故藥品之商業表徵,常常成為民眾辨識藥品的依據。就商品名稱而言,學名藥廠在生產具有同樣成分的藥品時,就會將名稱設計成與適應症有相關性或可聯想性;就翻譯英文名而言,藥品命名上確實存有不成文的翻譯慣例,故在中文名稱中有部分文字外觀或讀音相同或類似實屬常見;就藥品包裝與外觀而言,同一成分之化學物質該以何種劑型製作,或是要用何種包裝,有其藥理學、藥物動力學、服藥間隔等特性之考量,故不同學名藥廠在生產具有同樣成分的藥品時,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外觀也屬合理。 

 在製藥行業上,我國又以學名藥廠為大宗,而在生產學名藥時,是否會因上述情形導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或因外國原廠之藥品擁有著名商業表徵,進而違反商標法或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侵害外國原廠之權利?  本文先從介紹何謂商業表徵開始,說明商業表徵之定義,同時整理國際條約與美國法制中與商業表徵相關之規定,以幫助讀者對保護商業表徵的發展脈絡建立完整概念。再來整理我國保護商業表徵之方式,著重探討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中,混淆誤認之虞與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並介紹相關侵權行為之態樣。接著藉由數個近年來與學名藥之商業表徵相關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為實務案例,包含近似藥品商標、近似藥品包裝、近似藥品鋁箔包裝、近似藥品

膠囊、近似藥品名稱等案件,來探討我國司法實務上對前述主題實際應用的見解。最後,綜合整理前述的法制規定及案例見解,做出幾點總結,並提供個人建議予欲設計商業表徵的我國學名藥製藥業者參考,以減少被控侵權或違法的機會,也提供建議予智慧財產相關的行政或司法審查人員於審查藥物相關案件時參考,希望能有效保障商標權人、競爭者、相關消費者三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