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承峻,劉靜慧寫的 不死背: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試題指南之觀念整合(三版) 和李承峻,劉靜慧的 不死背: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試題指南之觀念整合(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觀光產業消費爭議案例也說明:旅客國內旅遊解約退費處理原則. ✓旅客如欲取消行程(出發期間即日起至7月12日),. 請旅行社以對旅客最有利者為優先考量,旅行社. 應依據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考用 和考用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謝啟洋的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2020),提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旅遊專節、定型化契約、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文杰、顏玉明所指導 陳美秀的 兩岸觀光管理法律比較分析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觀光、觀光保育費、旅行社、旅遊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 易飛網則補充:國內 (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死背: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試題指南之觀念整合(三版)

為了解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李承峻,劉靜慧 這樣論述:

  1.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學界共同發起『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並採行『學界培訓、業界認證』的合作模式,由學校負責人才培育,業界負責檢定、授證,達到『訓、考、用合一』的目標。   2.本書是針對「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考試指定用書——《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試題指南》」一書所書寫的「觀念整合」參考書,除將試題指南中的題目融入書籍觀念之中,並將其做完整且有系統的整合;讀者先讀本書再做試題指南,如此一來才能事半功倍、如虎添翼,更能讓相關考題觀念吸收內化。   3.精準破題,每題考題皆有精準解析 ,讓你一手掌握出題意涵。 本書特色   ※第一本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考試之完

整觀念整合   ※作者榮獲台北市旅行公會主辦的「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DTL)」103年績優推廣教師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為了解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謝啟洋 這樣論述:

當全球各國將「觀光事業」做為賺取外匯以及吸引外國觀光客到訪的重要財源時,譽為無煙囪工業:觀光,在台灣也已經成為全國不論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與民間旅遊產業轉型的參考和出路,伴隨著旅遊產業發展,乃至於旅遊糾紛亦隨之增長,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產生政府主管機關觀光局、旅行業者及旅客三者之間的困擾。本文意旨即係立基於旅遊消費者的立場,討論我國旅遊相關規範中,消費者旅客與旅行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近年來接續修正通過相關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文規制、契約訂約雙方契約義務、與履約風險管控之相關法令;尤其是民法旅遊專節之實施,除了明文定義旅遊契約,對旅遊消費者更多了一層保障且更週全之外,也讓旅

行業責任險內容亦可更趨完備。本文將論述視角著重在政府政策、立法法規與司法實務三者運作上,探討如何能同時兼顧我國觀光旅遊業發展,與消費者締約資訊流通兩難考量,一方面使旅遊業交易秩序建全、暨觀光服務業永續經營,減低操作成本風險;另一方面又能在雙方資訊透明、締約與履約責任合法明確、促進多元型態契約均能流通順暢前題下,也可強化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與契約選擇自由發展空間 。故而本文除了主要探討旅遊定型化契約雙方之締約與履約風險,其間之規範體制、案件審理、與相關之學說進行檢討分析外,並引入外國重要旅遊契約之相關法規,包括歐盟經濟共同體旅遊指令、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等各國比較法,一併詳細分析作比較,進行比

較法觀點之考察。

不死背: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試題指南之觀念整合(二版)

為了解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李承峻,劉靜慧 這樣論述:

  1.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學界共同發起『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並採行『學界培訓、業界認證』的合作模式,由學校負責人才培育,業界負責檢定、授證,達到『訓、考、用合一』的目標。   2.本書是針對「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考試指定用書——《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試題指南》」一書所書寫的「觀念整合」參考書,除將試題指南中的題目融入書籍觀念之中,並將其做完整且有系統的整合;讀者先讀本書再做試題指南,如此一來才能事半功倍、如虎添翼,更能讓相關考題觀念吸收內化。   3.精準破題,每題考題皆有精準解析 ,讓你一手掌握出題意涵。 本書特色   ※第一本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考試之完

整觀念整合   ※作者榮獲台北市旅行公會主辦的「國民旅遊領團人員認證(DTL)」103年績優推廣教師

兩岸觀光管理法律比較分析研究

為了解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陳美秀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觀光法律制度之肇始是在1969由交通部公佈「發展觀光條例」,該條例迄今約50年歷經10次修正,近十幾年均未做整體修正; 而大陸是在201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並在2016年做第1次部分條文修正,兩岸觀光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兩岸旅遊交流頻繁,有對兩岸觀光法律比較分析之動機本論文研究是想嚐試先揭開兩岸觀光旅遊現況,再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學分析方法研究兩岸觀光法律建置與法律執行面,繼而就兩岸之旅行業(者)、風景區(景區)及水域(海水浴場)等比較重要的觀光法律課題進行法規範比較分析,期以對台灣觀光行政管理制度建立較完整之法規範,謹將本論文研究結果摘要如下一、

兩岸觀光法律制度有比較參考之價值:大陸《旅遊法》是2013年公告施實,目前尚無重大之缺失,而我國觀光法條是比較早期之法律,多數法條條文已過時,我國觀光單位似可再參考大陸「旅遊法」再進行「全盤整體」法規修正建制法制度。二、 我國現在是調整修正觀光法律制度適當時機:台灣自2008年7月陸客來臺觀光正式開放,來台旅客之成長趨勢為迄2015年來臺旅客已逾千萬人次,惟自今(2017)年大陸觀光客預期將減少,此時正是檢討台灣觀光法律制度之最適時機,建議台灣應趁休養生息之際,健全台灣觀光法制度與營運秩序。三、 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持續交流建立兩岸旅遊制度:自2008年7月正式開放大陸觀光團赴台灣

旅遊迄今(2016年)近8年,雙方應持續建置完整之管理法規,從經營管理與建置營運秩序法規,乃至陸客車禍就醫、保險、脫團…等均已有完善之管理流程(標準SOP); 故建議兩岸雙方政府應在既有基礎下繼續和協發展。四、 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研究修法減少相互管制之法律規定:建議大陸旅遊市場時機成熟後,台灣對陸客應回歸一般國際旅客對待,俾符合全球各國旅遊市場之操作。即建議兩岸應更加配合雙方既有之開放自由旅遊市場之作為。五、 我國旅行業管理權可以參大陸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有修改旅行業為屬地管理原則,即由地方管理,雖因長期未被地方接受,但仍不宜長期不做修法之規劃,即應修正發展觀光條

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原由中央政管理旅行業改變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六、 旅行業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保證金者,建議應以旅客為限:依民法一般法理,旅行社之債權人均得聲請旅行業之財產強制執行,實現其債權。但觀光行政法規特別設立保證金是用以保證出團旅客權益所設計,似不宜用於解決其他透過司法之債務清償用途,故建議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再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為「限旅行業保證金全部償還受損旅客後有剩餘款者,由交通部觀光局退回旅行業或法院強制執行之用。七、 陸客脫團處扣繳旅行業保證金制度,宜檢討廢止:此為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初期所設計法制,但就觀光行政法律架構似有待檢討其法律正當性,因陸客滯留台灣

似應屬出入境管法律規範體制,而非規範在觀光行政法體制,而處分主體為旅行業亦有欠法律公平性,因旅行業非違法行為者、又無警察境管權,故該法律設計有嚴重之疏漏,建議適時修正。八、 旅行業「專業經理人」法律規定建議廢除:近年網路(虛擬)旅行社盛行,且借牌經理人時有所聞,建議隨時空環境改變而修正檢討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廢除旅行業需設置專業經理人。九、 台灣對觀光保育費用收取應專款專用:建議我國對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應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款專用,不宜先繳回中央財政局即財政(主計)單位,此是目前台灣之行政部門之困境,當中央統籌掌握保育費收入,就失去該法律立法目的。十、 建議交通部觀光局

與保險局應儘速解決不適宜之保險負擔:立法委員提出增加水域經營業者購買「傷害保險」部分,而目前市場上並沒有此種保單對外販售,造成相關行政執行單位未能執行,行政機關明知依該無法執行之法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又另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增訂有關涉及應投保傷害保險事項之子法。故此法律雖規定課予業者義務負擔(替遊客買傷害險),但業者卻無法執行之法律效果,故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與保險局提案修法。關鍵詞: 觀光;旅遊;旅行社; 觀光保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