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屋瑕疵擔保與保固也說明:保固責任是指承攬人完成工作,由定作人驗收並受領後,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仍負有「保固責任」。民法第498條第1項規定:「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工程瑕疵擔保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淑文所指導 姚怡菁的 承攬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工程契約相關問題之探討為核心 (2011),提出因為有 工程、瑕疵、免責、估驗、保固、減價收受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變動中的契約違反- 以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為中心則補充:因向來德國通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本身即具有「不發生遲. 延」之法律效果,不待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始溯及消滅遲延責任6 7。 III. 小結,粗略地回顧了傳統學說對於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程瑕疵擔保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為了解決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政府或是民間的採購案,都被廣泛的使用。本所日前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進行整理,另為完備分析所有性質之政府採購契約,再就其餘「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進行分析整理。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採購契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承攬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工程契約相關問題之探討為核心

為了解決工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姚怡菁 這樣論述:

工程之承包商除依照工程契約,應如期完工外,尚應確保工程得以如質完工,亦即承包商需對工作物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不論是仲裁、調解或是訴訟案件,因瑕疵所生之爭議,實屬常見,殊值重視。本文就承包商工程瑕疵擔保責任之爭議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份為工程契約之性質為何?其中關於工程契約之定性將影響?工程契約種類?外國契約範本應為如何之適用?此等將於本文第二章討論。第二部分是如瑕疵係因業主指示或提供材料所導致者,承包商是否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進步而言,於監造單位於材料施作前已先行檢驗材料,如瑕疵因材料所生者,則應由何者擔負該瑕疵風險較為合理?又如係驗收通過事後發現瑕疵者是否會改變承包商之瑕疵擔保之責?於此確

認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疇。另外,工程瑕疵因如何認定亦屬該部分探討之核心。第三部分主要係依照工程流程探討各工程階段所遇到的工程瑕疵問題作一分析檢討:1、施工中:主要係針對施工中如業主已發現瑕疵可否事先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估驗款之性質為何? 2、完工:完工之定義?完工與瑕疵有無關係及關係為何? 3、完工至驗收合格前:承包商有無重作義務?減少報酬請求權的計算方式?減價收受制度與減少報酬之異同?常見工程契約之損害賠償為何? 4、保固:保固性質為何?其與法定瑕疵擔保責任有何異同?保固期間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為何?就上揭議題本文先指出我國工程實務常見爭議,再以日本及德國學說與實務之比較法相關研究出發,另輔以

外國契約範本例如AIA、FIDIC以及日本契約範本為比較,並提出本文之見解及解決方案,以期能解決實務上的適用問題及對學說之爭議提出一己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