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合法性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形式合法性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勝平,瑞希寫的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和張向榮的 祥瑞.天命.竊國者:史上第一位儒家皇帝王莽和他的時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不動產登記案件──涉及私權爭議審查之研究也說明:... 機關僅得為合法性審查,而合法性審查又可分為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的審查,形式合法要件如機關管轄權、法定程式、正當程序、生效要件等。實質合法要件如意思欠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麥田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詹鎮榮所指導 林家妤的 從行政任務履行之觀點論行政正確性之法學意義 ──以電網擴建規劃法制為例 (2021),提出形式合法性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法革新、行政正確性、良好行政、軟法、行政法體系、目的合理性、計畫形成自由、衡量、規劃法制、電網擴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蔡和宏的 公害污染於侵權責任之再建構 (2021),提出因為有 微觀損害、疫學因果關係、比例因果關係、懲罰性賠償金、時效不完成的重點而找出了 形式合法性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治合法性 - 百科知識中文網則補充: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 )是指政府基於被民眾認可的原則基礎上實施統治的正統 ... 在現代以前,為政權提供合法性依據的意識形態主要來自各種形式的“天命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形式合法性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為了解決形式合法性意思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從行政任務履行之觀點論行政正確性之法學意義 ──以電網擴建規劃法制為例

為了解決形式合法性意思的問題,作者林家妤 這樣論述:

2022年3月3日全台大停電事件,使得電網議題成為社會矚目之焦點。由經濟部所提出303停電事故檢討報告尤可看出,在電網過度集中危及電力供應之下,電網擴建或許是我國電力政策之所趨。此不禁令人思考,法制上是否存在什麼樣的制度,能盡可能確保電網擴建以貼合實際需要、減少對第三人與環境之影響、避免人民抗爭、在時間與費用支出上有效率等良善的方式進行規劃?就此,相較於歷來計畫行政法文獻多著重介紹計畫確定制度以及行政計畫之司法審查,國內已有論者強調規劃行政程序在保障當事人權利之外,所具有之取得決策所需資訊、強化行政決定可接受度以及避免後續爭訟之法治意義。此一論述與台、德行政法學界主要針對行政法總論所開啟的行

政法革新研究有異曲同工之妙,蓋因後者乃是以行政任務與正確性為關鍵詞,強調行政法不能僅從個人權利保護之觀點加以理解,尚必須將法學觸角延伸至法院所不能及之無數多面利益衝突關係。基於此一觀察,本文旨在從履行行政任務之觀點,探討規劃法制應如何對公行政規整利益之工作提供框架與指引,以助正確行政計畫之做成;特別是欲以電網擴建規劃為例,觀察德國相關規劃法制所能為我國提供之借鏡。在此一研究問題下,本文將依序探討正確性在行政法學上之意義、行政任務履行觀點下行政法學之面貌,接著從行政法革新研究之脈絡分析規劃法制應有之規整、以德國電網擴建專業規劃法制為借鏡觀察具體之法制設計,而後再檢視我國電網擴建規劃法制、指出其不

足之處,並嘗試提出制度修正之建議。

祥瑞.天命.竊國者:史上第一位儒家皇帝王莽和他的時代

為了解決形式合法性意思的問題,作者張向榮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中國豆瓣2021年度讀書榜單歷史文化 Top1;首屆「刀鋒圖書獎」年度十大好書! ★重現豐厚的史料細節,擱置史家定論,釐清王莽真容,揭示中國皇權史上最不可思議的歷史瞬間! ★探究祥瑞與災異頻繁動盪的皇權真相,重現天人感應與讖緯之學大行於世的歷史場景!   他是上應天命的哲人皇帝, 還是技藝精湛的表演家? 王莽創立的新朝,是中國歷史上最不可思議的一個過度王朝。 它的出現是歷史的必然,還是偶然?   王莽究竟是民選的聖主,還是篡漢的罪人? 是邪惡無道的簒奪者,還是復古派的改革家? 是儒教立國的實踐者,還是演技精湛的政治表演家? 中國歷史上,王莽的面目一直晦暗不清。 本書

並非王莽的歷史傳記,而是帶領讀者回到王莽身處的時代,置身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站在兩漢之交時人對歷史經驗、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上,具體地審視王莽的理想志業、人格表現、家庭關係、政治行動和改革措施,考察帝制時代人們追求並「實現」儒家版「理想國」的一段歷史,並從歷史細節裡窺探舞臺上誰是玩偶、誰是主人,有何教訓、有何經驗。 西漢不僅是一個朝代,更是中國儒家文化首次實現立法的新階段。同時,西漢也是一個迷信天人感應的時代,在不到兩百年的歷史中,充斥著讖緯之學。從漢武帝時期開始,災異變化、祥瑞譴告就與現實政治運動緊密相連。 生於西漢末年的王莽,幼年喪父,並沒有得到作為外戚家族成員的優待。他從一

介儒生,以其周全的為人處世之道,一躍成為家族寄予厚望的後起之秀。他借助「祥瑞」之說,重返朝堂;又在眾人的歡呼聲中步步高升,最終合法建立了新朝。那他又是如何在短短的十五年裡,就從「天下歸心」的「哲人王」成為了一個「天人共棄」的篡漢者? 面對日益嚴峻的政治合法性危機,儒家理論的實踐者王莽勤勞王事,建辟雍、制禮樂,恢復井田,贏得了同時代其他儒士的認可。那麼王莽稱帝的真正動力又是什麼?王莽到底是邪惡無道的簒奪者,還是復古派的改革家?是儒教立國的決定者,還是演技精湛的政治表演家? 本書截取漢宣帝到新莽這一歷史片段,從「祥瑞」這個視角切入,剖析王莽的個人、家族和政權相關的人物事件,再現了太后王政君、外

戚王氏家族、劉姓皇室家族、儒家經師、官僚士大夫等在西漢末年政治舞台的角力,進而重新審視旋渦中心的王莽,以窺他和時代的真貌。   ◆  ◆  ◆   「張向榮博士的《祥瑞.天命.竊國者》,不僅僅是王莽的傳記,而且把西漢的『建國』『建政』大業及儒家如何成為帝國意識形態的過程梳理得很清晰,令人豁然開朗。……對王莽、西漢歷史和儒家這三個話題感興趣的讀者,都不妨讀讀這本書。」 ──陸大鵬(名譯者) 「傳統史學把新莽貶入閏位,把古典末期的這個重要瞬間塗抹得怪誕荒唐。張向榮以深描細察的寫作,讓讀者看到一個充滿活力和可能性的轉折時代。」 ——羅新(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名家推薦 汪栢年|國立蘭陽女中

歷史科教師 黃春木|臺北市建國中學歷史科教師 葉言都|東吳大學歷史系兼任助理教授,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

公害污染於侵權責任之再建構

為了解決形式合法性意思的問題,作者蔡和宏 這樣論述:

我國自邁入重工業化之時代以來,開啟經濟起飛之亮眼成績,然而背後所隱藏之負面影響,便是對於社會大眾所賴以維生之環境與自然資源,形成日趨嚴重之污染侵害;更導致社會大眾之人格權(生命、身體權等)、財產權(所有權等),受有隱微性侵害行為與累積性損失結果;而多數情況下,污染行為之製造者,通常為具有資本與專業之企業經營者等法人組織,因此對於社會大眾而言,則可能形成地位上不對等之疑慮,因此本文針對公害污染所生侵權責任,就其相關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損害賠償額之認定、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等問題,進行分析與調整;並對於應否設計相關公害污染侵權責任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以及有關消滅時效制度之修正

與更新,提出本文對於立法上之建議。 有關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部分,首先,本於法人所具有之團體意思、過失客觀化或組織過失概念,承認法人自身得以成立侵權責任,藉以達到避免內部構成員之責任過重,以及減輕外部受害人求償對象認定之困境。接著,區分公害污染侵權之行為人主體之多寡,而異其不同請求權基礎為討論與分析。在單一污染主體中,主要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作為討論主軸,關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而言,則以建立一般防治義務、擴大身體權(包括細胞DNA序列完整性)與健康權(包括客觀上合理反應之負面情緒等心理痛苦)、承認微觀損害(細胞或次

細胞層級,以及臨床上尚未產生病徵與疾病之微觀損害)、援用疫學因果關係,減輕事實上因果關係之舉證;並透過比例因果關係之一般性適用,達到衡平加害人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採取違法性與過失合一判斷之看法,並以新忍受限度論,形塑類似嚴格責任之效果;而關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則藉由公法上保護規範理論之看法,作為具體化判斷保護他人法律之概念;再有關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則係透過比例因果關係之一般性適用,調整推定因果關係之內容,衡平加害人所應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在多數污染主體中,主要以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作為討論重點,透過援用日本法上之客觀關聯共同強弱與否類型化理論,作為判斷加害行為共同性與否,以及合

理化解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之因果關係認定。 關於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以及短期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調整部分,就損害賠償數額認定而言,以交錯性質適用論之看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損害數額酌定),使損害數額之認定更具彈性之空間。就短期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調整部分,則應採取侵害行為態樣與損害結果可分與否之兩階段判斷方式,作為認定主觀與客觀時效期間起算時點之標準。 而在後續本文亦舉出,於我國所發生之三件重大公害污染事件(台鹼安順廠、RCA公司、榮工工程公司),分別針對所案例中,涉及之實務判決進行討論與評析。 最後在修法建議上,本文認為應增訂有關公害污染侵權責任之

一般性懲罰性賠償金,與增訂公害污染侵權行為之時效不完成規定,以及延長侵害人格權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之客觀時效期間,以完善對於公害污染侵權受害人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