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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osseinKamaly寫的 面紗之下:二十一位女性的伊斯蘭世界史 和莊春發的 鸚鵡的故事:經濟問題與對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智慧財產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狹義的智慧財產權分類編輯 · 一類屬於「文學產權」(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 另一類則是「工業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八旗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建宏所指導 洪翊傑的 論個人資料保護之界線 (2021),提出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法思齊所指導 董子涵的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隱私權、被遺忘權、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移除義務、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的解答。

最後網站著作權智慧財產權|D4S3XWJ|則補充: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面紗之下:二十一位女性的伊斯蘭世界史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的問題,作者HosseinKamaly 這樣論述:

伊斯蘭=仇女的宗教?穆斯林女性需要被拯救? 伊斯蘭世界史 ╳ 21位秀異的穆斯林女性 打破我們對伊斯蘭的錯誤認知,凸顯穆斯林女性在歷史的主體地位 用她們的生命故事,帶您了解伊斯蘭的真正內涵   ■哪些是你我對伊斯蘭的刻板印象?   伊斯蘭=女權低落?   伊斯蘭=男性沙文主義?   伊斯蘭文化沒有女性出頭的機會?   穆斯林女性等著被西方文化、被男性拯救?   穆斯林女性只能擔當「母職」、處理「家務」?   本書作者卡瑪利教授將一一拆解外界對伊斯蘭文化的錯誤迷思   ■21位獨立自主、風華絕代的穆斯林女性,她們是……   先知穆罕默德的第一批追隨者:哈蒂嘉、阿伊夏、法蒂瑪   獨霸一方

的統治者或女王:阿爾瓦(葉門)、胡拉(西班牙)、努爾賈汗(印度)……   伊斯蘭信仰的實踐者:拉比雅(伊拉克)、塔赫蕾(伊朗)、穆赫莉莎(俄羅斯)……   新時代的現代女性:哈麗黛(土耳其)、庫勒蘇姆(埃及)、米爾札哈尼(美國)……   【阿伊夏,615-678年,阿拉伯半島】   先知離世後,阿伊夏無疑是他在世的妻子中最有影響力的一位。無論是先知在麥地那的時期,或是在他死後,阿伊夏都在各式各樣的議題上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對社群裡的重要事務提出疑問並表明立場。涉及婦女問題時,她是最主要的權威,因為她可以提供她親耳聽見先知所言的第一手描述。   【努爾賈汗,1577-1645年,印度】   在

她最光輝燦爛的一六○八至一六二七年,努爾賈汗統治著蒙兀兒帝國,這是人類歷史上最輝煌的帝國之一。在其鼎盛時期,廣袤疆土涵蓋了現今的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孟加拉的大部分地區。「努爾賈汗」的字面意思是「世界之光」,是她的帝王頭銜,而這個稱號的鋒芒蓋過了她出生時的名字莫荷茹妮莎。   【庫勒蘇姆,1904-1975年,埃及】   她一開口歌唱,全世界都與她唱和。無論聽眾住在何地,或她在哪裡演唱,即使是那些幾乎無法理解她歌詞意涵的人,也會激動地回應她的表演。她的歌聲凝聚了團結的力量。……蘇丹人將她譽為「阿拉伯人的團結紐帶」,而她的聲音就是武器。   若提到伊斯蘭教跟女性的關係,傳統一般認為伊斯蘭教

是個「女權低落」的宗教,伊斯蘭歷史上也沒有值得一提的女性。但本書作者卡瑪利教授不這樣認為,他試圖舉證「伊斯蘭不是個仇女的宗教」、「伊斯蘭歷史上有許多具代表性的女性」。在上述的思路下,卡瑪利教授挑選了二十一位傑出秀異的穆斯林女性,從七世紀的麥加和麥地那,十一世紀的葉門跟呼羅珊,十六世紀的西班牙、伊斯坦堡和印度,十九世紀的波斯和非洲,再到今天的俄羅斯、土耳其、埃及、伊拉克與倫敦,這橫跨一千多年、足跡遍及全世界的巡禮,將帶給我們認識伊斯蘭的新法門。   本書選取的二十一位伊斯蘭女子,有五位宗教的典範人物、八位威名赫赫的統治者或女王、四位曾經參與近代殖民運動,以及四位對現代世界有貢獻的傑出女性。從跟

先知穆罕默德相知相惜的「聖妻」哈蒂嘉,一直到被美稱為「數學公主」的數學家米爾札哈尼,她們每個人都以「穆斯林」與「女性」的雙重身分,有著不平凡的經歷,波瀾壯闊的一生,也有著開創性的成就。   作者在書中不諱言現代伊斯蘭世界有歧視女性的情況,但他更強調原初伊斯蘭精神是尊重女性、伸張兩性平等。作者也有感於女性在伊斯蘭歷史上的重要性,她們理應得到更多重視,她們每個人的生命故事就是最有力的證詞。此外作者也注意到近年伊斯蘭世界跟西方世界間的文化衝突,他認為穆斯林女性在伊斯蘭的改革運動中會扮演更吃重的角色,這是伊斯蘭女性的「奮鬥」,也是伊斯蘭世界在當代要面對的課題。 各界推薦、書評   2019年國際

奧會及聯合國女性與運動世界獎得主/穆斯林︱劉柏君(索非亞)   暨南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包修平   歷史作家︱謝金魚   知曉女性的故事是讓女性在生活中實踐宗教最大的鼓勵,因此本書《面紗之下》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我相信if she can see it, she can be it,期待更多女性被看見、更多女性書寫自己的信仰、更多女性活出自己美麗的人生。──劉柏君(索非亞)   在伊斯蘭歷史中,那些勇敢的女性們的聲音尚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面紗之下》在好幾個方面都是一種開拓和矯正。對於穆斯林女性而言,這本書給出了一幅有力、令人興奮的前輩譜系圖,人們可以將這些女性與當代女性賦權之路聯繫起來。對

於西方的讀者而言,這本書揭露了將穆斯林女性描述為亟待拯救的順從者的謊言。──《紐約時報》   (本書)復活了一段被反覆擊打、利用和掩埋的歷史。──《中東之眼》   卡瑪利透過二十一位傑出的穆斯林女性的生活現實,巧妙而敏銳地處理了歷史、性別和語言的集合。他的努力成果集結成一本豐富、充滿活力、經過精心研究的著作,渾然天成地闡述穆斯林女性從六世紀至今所處的多領域交叉環境。──《穆斯林評論》   對於那些對女性和伊斯蘭研究有興趣的讀者來說,這是一本扎實的入門參考書,對於高中和大學水準的讀者來說,都是容易理解和適合閱讀的。──《圖書館雜誌》   與珍妮.莫瑞(Jenni Murray)關於英國和

世界歷史中的女性的類似書籍一樣,伊斯蘭研究學者卡瑪利對他所選擇的二十一位在伊斯蘭世界中具有重大意義的女性,書寫了一本濃縮的傳記……是一部直接的歷史肖像畫。──《書單雜誌》   卡瑪利以其儒雅和博學,生動捕捉了穆斯林世界漫長而多樣的歷史上的一些關鍵時刻,將一些非凡的女性帶入到現實中……她們創造了這段歷史,並且改變了我們的世界。──莉拉.阿布-盧格霍德(Lila Abu-Lughod),哥倫比亞大學教授,《穆斯林女性需要被拯救嗎?》作者。   卡瑪利在這本可讀性很強又引人入勝的書中,透過描述二十一位傑出女性從宗教誕生到現在的生活和成就,邀請我們重新思考伊斯蘭的歷史。這是對傳統的男性主義穆斯林歷

史,一種非常需要的改正。──吉巴.米爾.胡塞尼(Ziba Mir-Hosseini),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教授級研究助理   本書將讀者帶入伊斯蘭歷史上二十一位女性激動人心的生涯之旅。卡馬利以縝密的文字、清晰和可讀性高的章節,從伊斯蘭的立基期一直到我們的現代,精心描寫和塑造出伊斯蘭歷史上的一些關鍵女性,並為此進行了翔實而廣博的調查。對伊斯蘭歷史感興趣的任何讀者來說,這本書都是豐富的資料來源,它應該是任何關於穆斯林及其宗教或文化的入門課程的必讀書。──哈利德.阿布.法德勒(Khaled Abou El Fadl),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伊斯蘭律法研究教授   ■延伸閱讀.八旗認識伊斯蘭系列

  先知之後:伊斯蘭千年大分裂的起源   穆罕默德:宣揚謙卑、寬容與和平的先知   古蘭似海:用生活見證伊斯蘭聖典的真諦   聆聽,先知穆罕默德的跫音:一部為穆斯林而寫的先知傳記  

論個人資料保護之界線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的問題,作者洪翊傑 這樣論述:

20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共計56條,條文皆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除第6條、第54條之條文外),主要係為擴大保護客體及普遍適用主體,新增有特種之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要求、資料之當事人得拒絕行銷、民刑事相關責任與行政處罰以及團體訴訟等之引進等,用以符合國際立法趨勢且更周全保護民眾之個人隱私,於現今資訊日益發達社會生活之中,全民皆應擁有個人資訊交換、分享之需求,在享受資訊自由利益之同時,應需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隱私權益,所以對於資訊之運用及限制應該有所認識,因此,探究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之運用限制及程度,為本文之目的。本文首先探討個資法於日本、南非、美國、馬來

西亞、韓國、歐盟、奧地利等國家之立法情形及執行狀況,並探究保護之客體(個人資料)、範圍等,並分析個人資料之種類有哪些,以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與相關法規之關係,然後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亦即包含個人人格權及隱私權之保護,並同時探討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保護;以及,當資料管理者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時,如何避免侵害個人資料擁有者之個人人格權,以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最後就他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及保障個人資料隱私權相關規範,提供本國個人資護法立建議立法趨向為探究。第五章綜合結論並提出筆者建議,希望藉由本文可讓讀者喚醒自我個資權益保護之意識,進而尊重他人之個資隱私及自主權益,以及針對其

他國家個資法之優點提供本國個資法制及作業上之建議,進而對於本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運用及限制,能在生活或工作中正確運用他人之個資。

鸚鵡的故事:經濟問題與對策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的問題,作者莊春發 這樣論述:

  本書利用簡單的經濟學觀念,說明各種社會現象之所以發生的原因。有些只提原因,有些則同時提出解決的方法,不一而足,內容包含公共經濟、金融、企業策略、勞動經濟、傳播產業、科技、能源及其他領域等。   好評推薦     莊老師拿出歷來實證研究本事,直接剖析社會現象,對照貼近讀者的尋常經驗,相互印證,就連原本艱深繁複的經濟學理,也變得淺顯易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石世豪     本書文章短小精煉,值得慢慢閱讀,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位經濟學家如何分析實際情況。──臺灣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胡星陽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三種的問題,作者董子涵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資訊普及化以及網路平台串流軟體的發達,「復仇式色情」的犯罪型態逐漸受到重視,但法律的發展卻遠遠跟不上現實被害人受保護的需求。 第二章中主要探討「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是否有必要以刑事制裁之方式限制「影像散布者」來達成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是,則保護法益與立法之正當性為何?參考比較法上之法展,我國現行刑法是否能夠充分評價此一種犯罪行為,亦或有必要另行立法補足漏洞?立法又應該如何執行與設計,可能面臨之法律解釋與爭議問題有哪些?皆於本文第二章中詳細討論。 如確立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有必要以刑罰方式為限制「影像散布者」後,第三章從網路環境的角度觀察,最有效率能夠防止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或是降低損害的風險的角色,可能不是扮演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而是屬於第三方,控制網路平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此,僅僅要求立法處罰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可能不足以解決復仇式色情的犯罪社會問題,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或許是更有效率的做法。本文即基於此,探討如要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於法理基礎及比較法上,是否有足夠的正當性。 本文最後心儀的結論認為,處罰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已成為當代的立法趨勢,但針對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尚在發展階段,筆者基於建立被害人的「

被遺忘權」請求權基礎出發,導出有必要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實質內容提供者」與「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之制度性保障,而後者目前較有共識的義務標準為「接受被害人之通知後立即移除」之被動消極管控義務。目前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中「處罰幫助犯」以及「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應能將之作為支持「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與「實質網路內容提供者責任」的處罰正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