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緩起訴處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和紀綱的 紀綱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什麼是緩起訴? - 一起讀判決也說明:緩起訴 是起訴的替代方案,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成立的罪名刑度「非」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時,可以給予緩起訴,不一定要起訴到法院。 緩刑則是案件起訴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王效文所指導 秦子捷的 運動博弈詐欺之研究 (2021),提出緩起訴處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運動博弈、默示詐欺、等同損害之財產危險、賠率損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煜偉所指導 常子薇的 施用藥物刑事政策及處遇制度之省思—以葡萄牙、哥倫比亞、智利、巴西及烏拉圭之實踐經驗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藥物政策、處遇制度、批判犯罪學、施用藥物、減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緩起訴處分的解答。

最後網站論緩起訴附隨處分執行問題之檢討則補充:此二種緩起訴處分,前者對被告有利,且無執行上之疑義;後者因課予負擔或指示,對 ... 如此區分之實益,在於受緩起訴處分之被告不履行時,如何妥適執行見真章,蓋若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緩起訴處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緩起訴處分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程穎╳周易╳薏偉╳莫莉╳磯貓人╳莉安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緩起訴處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6年6月到年底,當時的民政局長張乃千,和民政局副局長駱邦吉、自治行政科長、股長等三人,先後以偽造單據動用台電的「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花費19萬2000元買酒品、茶葉禮盒,謊稱要送給小港區長青團體、湖內區運動團體,但事後都未送給社福團體,而是用於其他活動送禮交際。
經過四年調查,雄檢最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僅涉及偽造文書罪。再加上張乃千等人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

建立回饋金管理機制,刻不容緩
張乃千等四人把手伸向台電促協金,有辦法動用台電給各地方區公所的回饋金,這不只是張乃千等人神通廣大,也顯示回饋金的使用存在很大問題。
(一)雄檢認為台電促協金不是公款,所以就算有挪用,也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這個判例會不會形成不良示範,以後公務員「挪用回饋金」都無罪?
(二)屬於各區公所發放、民政局有權支配的「回饋金」很多,包括中油、台電、自來水公司、工業區、廢棄物等等,都有提供回饋金。就以小港區為例,這裡就有鳳山水庫水源保育等9項回饋金,而其他區也有不同單位提供的各類回饋金?
(三)這些回饋金都由區公所管理,請問動支流程為何?有經過議會同意嗎?還是由區公所自行決定?
(四)以張乃千的案例,民政局似乎可以插手介入回饋金的使用,甚至用假單據就能把錢弄出來。為了不再讓回饋金變成民政局的小金庫,以後要如何建立防弊機制?

運動博弈詐欺之研究

為了解決緩起訴處分的問題,作者秦子捷 這樣論述:

詐欺罪為刑法分則上重要財產犯罪,而詐欺罪保護整體財產,因此被害者必須因財產處分致財產損害,然而,在許多情形下,財產損害的判斷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財產損害的判斷不易,讓德國立法者除了基本詐欺罪之外,又增訂了許多特別詐欺罪,而運動博弈詐欺罪為其中之一,而在運動博弈詐欺案例中,除了財產損害的判斷有所爭議,在行使詐術中亦有所疑慮,然而兩者在我國實務及學說上都沒有特別討論,實務上對於運動博弈詐欺案例是否成立詐欺罪之論理皆草草帶過,因此本文將整理並分析運動博弈詐欺在德國實務及學說上之爭議。而德國在 2017 年所增訂之運動博弈詐欺罪,構成要件不要求行使詐術和財產損害,而是以類似於賄賂罪之構成要件,保

護整個運動博弈產業及參與者之財產利益,並擴張至體育的公正性,運動博弈詐欺罪已並非完全保護財產法益,因此德國學說對保護法益和構成要件皆有所批評。然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雖德國對於運動博弈詐欺之新立法飽受爭議,但與我國立法和實務對於運動博弈詐欺之討論相比,仍具有一定之參考價值,本文建議可藉由上開德國對於運動博弈詐欺之討論和立法,作為未來實務論理和立法者調整條文的參考方向。

紀綱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緩起訴處分的問題,作者紀綱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理由1—刪減不必要的學說,減輕負擔   理由2—考試機率越高的單元,題目越多   理由3—題目從基礎到司律,編排上有邏輯,容易吸收   理由4—答題核心明確   理由5—上榜率的數據支撐  

施用藥物刑事政策及處遇制度之省思—以葡萄牙、哥倫比亞、智利、巴西及烏拉圭之實踐經驗為例

為了解決緩起訴處分的問題,作者常子薇 這樣論述:

傳統藥物政策支持以發動刑罰之方式對待施用藥物者,並將成癮與犯罪相連結,認為刑事司法得有效解決藥物問題。近年來,傳統思維受到批評與質疑,我國遂修法改採取結合模式,強調先治療後刑罰制度、加強成癮者病患色彩、增加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機會等。然歷經多次修法,我國藥物施用率不減反增,縱使擴大機構外處遇之發動、加強戒癮治療、減少刑罰發動措施亦未能有效改善,可能原因在於我國政策忽略發動刑事司法後產生之副作用。本論文以葡萄牙、哥倫比亞、智利、巴西以及烏拉圭藥物政策及處遇制度為對象進行比較與分析,發現上述國家皆選擇揚棄傳統藥物政策支持之司法懲治模式,改採取醫療模式以及納入減少傷害觀點,認為不可能存在一個無藥物社會

,僅得學習與之共存,並於最大限度內減少因施用藥物造成之傷害,同時加強藥物施用者之治療處遇。前述國家對於施用藥物行為均採取批判傳統藥物政策之立場,分別設計有條件除罪化政策、戒癮法庭、刑罰替代措施或軟性藥物全面合法化之政策模式,重新詮釋施用藥物行為,試圖藉此減少施用傷害、社會污名以及刑事司法之發動。據此,本文以批判犯罪學視角切入,提供一套不同於傳統之藥物政策與處遇,減害為藥物制度中不可或缺之存在概念,減害政策包含減少個人施用造成之自我傷害、減少因施用造成之社會連帶傷害以及減少因發動刑事司法造成之間接傷害三大層面,我們於設計藥物政策及處遇制度過程中,需緊扣減害三大面向,應以減少刑事司法發動為基礎重建

藥物政策,揚棄傳統嚴刑峻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