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屏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也說明:A: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保留地)是指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留待供各公用事業機構、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而尚未取得之私人土. 地。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黃靜怡的 人役權於高齡化社會的制度建構與運用之研究 (2020),提出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役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曾偉傑的 私有公用道路形成之法制問題研究: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談起 (2018),提出因為有 興南夜市、私有公用道路、都市計畫道路、建築線、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公法上供役關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增值稅- 月旦知識庫則補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都市之有計畫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爰依都市計畫法擬定都市計畫(都計法十三至二三);都市計畫中並視實際情況,指定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人役權於高齡化社會的制度建構與運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黃靜怡 這樣論述:

物權法定原則之概念源自於羅馬法上的原則,其主要特性為保障物權的絕對性與交易安全的考量,因此物權的安定性比其他權利更為穩固,而被立法者一直維持著。由於我國物權法繼受自德國,故同樣係採物權法定原則;此見諸我國民法第757 條之規定:「物權除依法律規定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惟當今社會與經濟之變遷及發展迅速,各種類之新型態法律關係層出不窮,若干法律條文之規定與社會實務漸有不合時宜之處,是遂有必要重新審視物權法定原則在當今日新月異的社會之適用。此外,我國自西元1993 年伊始進入高齡化社會,2018 年轉為高齡社會,雖以長期照護概念為核心之相關法律制度亦隨之制定出爐,然多以公法、國家權力與社會福利政策

角度切入,而人既以權利主體居於法律體系之中,則私法制度,自亦不能外於高齡社會而袖手旁觀。從而,本文嘗試自「居住」之基本權作為核心概念,探討有關土地用益問題之需要。近年實務所見之以「以房養老」推導出的各項法律制度,多以契約約定為其骨幹;故本文認為,似宜再引進人役權之概念加以輔助,藉以紮實穩固,並符合憲法上對於人民的財產權之保障。更細膩者,亦可自人役權中,透過設定居住權之該項特殊人役權。雖我國目前民法典僅有不動產役權之相關規定,而尚未有人役權之概念形成,但亦可借鑑外國之立法脈絡,引入本土,使得物權法律制度在高齡社會之相關法律體系之中不至缺席,進而積極保障人民所需。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私有公用道路形成之法制問題研究: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談起

為了解決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曾偉傑 這樣論述:

2007年起,新北市中和區的興南夜市發生了大規模黑道阻撓商家營業事件。原因是長期擺設攤位的店前土地,竟被有心人士低價收購並高價轉售,從中獲利。然而部分店家為謀生存而高價購入的私有土地後,新北政府卻於2011年起認定這些私有土地為公用道路的一部份,禁止店家再行設攤於店前土地。從此土地所有權人便與政府間展開了一連串的爭訟。本篇論文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出發,蒐集並整理囊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相關法院判決,試圖釐清個案中私有土地變成公用道路的形成原因,並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涉及私有土地形成公用道路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大面向,第一種是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第二種是依據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管理法規等相關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後所設置的私有公用道路。前者因為是根據時效此種事實狀態而形成的公用道路,地政機關無法在道路形成時進行道路登記,後者則因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在實務運作上法律關係狀態不明,地政機關也無法在道路開闢後進行道路登記。因此,不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對於私有土地是否受有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限制,都相當的不明確,導致在土地移轉交易時,對於私人之間,甚至是人民與政府之間,都極度容易發生產權使用的紛爭。為了解決上開問題,本文將從私有公用道路的典型種類,也就是既成道路因時效而形成之公用地役關係此一類別開始分析,認為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為不同概念

,並從公共用物的法制角度,探討因時效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是否應該不予承認。然後接續分析第二種私有公用道路的形成原因,分別從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相關規定,探討道路形成的通常狀況(計畫道路的設置)與例外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出具願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與其他私有土地受限公眾使用的類型(不限於通行功能)相互比較,討論相關的通行使用問題。希望從以上的討論,針對「私有公用道路的形成」,找出一個理想的制度,讓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得以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