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民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承攬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自強寫的 整合中之契約法 和陳自強的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究竟是承攬還是買賣?請求權時效大不同也說明:廠商無論是做民間工程或是公共工程,最終就是希望完工驗收後,順利取得工程款,但在實務上常發生有追加工程或工程變更,導致施工期間順延,導致廠商忽視了工程款在民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家祺、張哲源所指導 周峯生的 FIDIC契約變更條款與我國工程契約之比較 (2021),提出承攬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採購契約、FIDIC、契約變更、紅皮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張書欣的 我國公共工程採購契約違約金之研究─以違約金酌減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契約、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懲罰性違約金、定型化契約、逾期違約金、減價收受、施工品質管理、違約金酌減、酌減標準的重點而找出了 承攬民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第511條所謂「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之 ...則補充:最高法院於109年5月7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民法第511條所定「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承攬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整合中之契約法

為了解決承攬民法的問題,作者陳自強 這樣論述:

  世界契約法正處於整合階段,其規模可分為全球性的與區域性的。

FIDIC契約變更條款與我國工程契約之比較

為了解決承攬民法的問題,作者周峯生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的高風險及不確定性等特性,經常於工程履約中,遭受諸多因素,導致工程發包前所設定的契約條件與實際狀況無法吻合,因而產生依實際狀況對契約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變更的需要。基此,於工程契約條文中需要有契約變更條款,使定作人可以彈性辦理契約變更以適應環境的變化,而承包商則可以請求展延工期及調整契約價格。然而,目前雖有政府機關提供之工程契約範本可遵循使用,但其變更條款僅對工程一定特徵加以規範與限制,無法針對工程契約變更之程序規範與說明,如此不完整之變更條款將易使定作人與承包商因為對變更程序適法性之誤解而產生更多爭議。國際顧問工程師聯合會所出版的FIDIC契約之工程條款為法律、經濟及技術三方面的綜合體

,在國際工程實務界有高度之使用率,並在許多國際工程作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及成為契約一般條款,在由世界銀行之建設融資的授信契約中,FIDIC契約條款之引用更成為融資核可的條件,我國目前政府大力推動刻正興建中之離岸風電各項工程,開發商之各項合約亦多使用FIDIC條款之工程契約。我國因應國際化趨勢,各項大型工程不難看到外商的參與,其所使用契約常以FIDIC條款為架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研究希冀透過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2017年出版之FIDIC工程契約條款的變更條款所訂定之精神,與契約變更之內涵進行探討,並研究變更程序所牽涉法律之適用性,逐步型塑對於契約變更爭議問題之解決層次、步驟及方法,建立清楚完整

之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以利機關與廠商在不違背工程契約條款下完成工程契約變更,減少雙方爭端,達到雙方互利之局面,進而提升工程品質及效率。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為了解決承攬民法的問題,作者陳自強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世界契約法之整合加速。面對全球化之契約法變局,日本2006年啟動之債權法改正試圖對其契約法進行大刀闊斧之改革。

我國公共工程採購契約違約金之研究─以違約金酌減為中心

為了解決承攬民法的問題,作者張書欣 這樣論述:

為確保債務人依約履行以提升政府採購之效率與品質,違約金條款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與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並於現行政府採購實務上廣泛運用,包含逾期違約金條款、減價收受違約金條款、施工品質管理違約金條款,以及環境保護事項違約金條款等。然而,我國民法對於違約金之規範卻甚為簡要,且機關多以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定型化工程違約金條款,使得承攬廠商因過高之違約金計罰而造成血本無歸之窘境,也導致訴訟上主張違約金酌減之爭議不斷。如何杜絕公共工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並將違約金之計罰控制在可達契約目的,又足以使承攬人負擔之程度,實為重要之議題。此外,民法第252條就違約金酌減之規定較為簡略,實務上如何運作亦為值

得研究之課題。本文先就違約金制度為概述,並參酌德國法上之見解以作為釐清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內涵,並就違約金於現行法上之爭議問題予以討論。其次,介紹公共工程採購契約中常見之違約金條款,分析其法律性質及可能產生之問題。最後探討實務上工程違約金酌減之程序上與實體上問題,並將酌減違約金與否之考量因素予以類型化,整理出各項評估標準,期能提供工程人員及工程主辦機關在執行公共工程契約時之參考,以減緩社會成本損耗的擴大。